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認定,請以該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訂定之補充認定規範為判斷參考準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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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認定,請以該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訂定之補充認定規範為判斷參考準據,請查照。

公告分類 : 人事室公告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之認定,請以該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訂定之補充認定規範為判斷參考準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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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