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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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31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34464號函辦理。
二、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時,請確實依據貨品內容物之性質進行申報,如經查獲確有申報不實或未予申報之情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視情節輕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酌予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輸出入之品項,並依其查獲時機及對公眾安全影響程度,要求銷毀、退運或補行程序。
三、詳細資訊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疾病管制署首頁>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
四、檢附疾管署原函1份。
二、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時,請確實依據貨品內容物之性質進行申報,如經查獲確有申報不實或未予申報之情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視情節輕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酌予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輸出入之品項,並依其查獲時機及對公眾安全影響程度,要求銷毀、退運或補行程序。
三、詳細資訊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疾病管制署首頁>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
四、檢附疾管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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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