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客家委員會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保障民眾聽說母語之權益,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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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11月2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1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108年1月9日總統頒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意旨,各部會、各級政府機關應落實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精神,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三、為推行前開政策,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訂有「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如有相關口譯服務、臨櫃志工服務、播音、多媒體資訊服務等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關補助需求,其中有關口譯服務部分,可自行評估年度需求場次提出經費申請,並可逕自本會口譯人才資料庫挑選合適之口譯人員提供服務,俾落實國家語言之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
四、又為達成客委會「促進客庄地區醫療及長照體系,建構客語服務機制及強化客語照顧服務員」之目標,亦請協助轉知所轄(屬)醫療院所,並鼓勵踴躍申辦上開計畫。
五、112年度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將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開放申請(網址https://www.hakka.gov.tw/Content/Content?NodeID=63&PageID=20965),請貴機關多多利用,一同推動客家語言文化,營造便民及溝通無礙的客語環境。
六、隨函檢送客委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補助原則經費表各1份供參。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108年1月9日總統頒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意旨,各部會、各級政府機關應落實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精神,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三、為推行前開政策,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訂有「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如有相關口譯服務、臨櫃志工服務、播音、多媒體資訊服務等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關補助需求,其中有關口譯服務部分,可自行評估年度需求場次提出經費申請,並可逕自本會口譯人才資料庫挑選合適之口譯人員提供服務,俾落實國家語言之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
四、又為達成客委會「促進客庄地區醫療及長照體系,建構客語服務機制及強化客語照顧服務員」之目標,亦請協助轉知所轄(屬)醫療院所,並鼓勵踴躍申辦上開計畫。
五、112年度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將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開放申請(網址https://www.hakka.gov.tw/Content/Content?NodeID=63&PageID=20965),請貴機關多多利用,一同推動客家語言文化,營造便民及溝通無礙的客語環境。
六、隨函檢送客委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補助原則經費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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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