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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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義務
一、依據本局112年2月21日簽准事項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為避免違反前開規定受裁罰,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有關投標文件內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部分,本府採購處業於108年1月已修正招標文件範本(經查目前最新為111年8月版本),請各機關務必使用該處最新修正之範本。
倘機關有辦理補助業務,請於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處罰」,並請申請人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1~3)。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查監察院已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各機關依規定遇案於30日內至該平臺上傳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
為便利民眾查詢,請貴機關於網站設置專區連結該平臺網址(https://cfcmweb.cy.gov.tw/cfcm_w/)。
一、依據本局112年2月21日簽准事項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為避免違反前開規定受裁罰,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有關投標文件內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部分,本府採購處業於108年1月已修正招標文件範本(經查目前最新為111年8月版本),請各機關務必使用該處最新修正之範本。
倘機關有辦理補助業務,請於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處罰」,並請申請人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1~3)。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查監察院已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各機關依規定遇案於30日內至該平臺上傳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
為便利民眾查詢,請貴機關於網站設置專區連結該平臺網址(https://cfcmweb.cy.gov.tw/cfcm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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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12-06